法律小故事
法律小故事─醫生也有出錯時! 列印 E-mail
  • 住在大園的黃四有一天忽然頭 痛不已,晚上到X醫院急診室就醫,急診室A醫師命黃四實施包括血液、超音波、體溫及血壓等身體檢查,體溫過高,血壓檢查正常,不過實施檢查的B醫師發現黃四疑似有腦膜炎的現象,於是紀錄於檢查報告上,但A醫師因為忙碌,竟疏於觀看檢查報告,依照生化檢驗判定黃四是感冒引起頭痛,要黃四回家休息,黃四因為頭痛劇烈,因此不願意回家,A醫師要黃四在觀察室休息,隔天一早由C醫師負責接班,C醫師竟也疏於注意B醫師的檢查報告,仍然認為是感冒,但近中午時,黃四滴食未進,卻不斷嘔
    吐,黃四家屬著急地告訴C醫師,C醫師表示感冒缺乏食慾,頭痛引起嘔吐是正常的現象,只要吃些止吐藥就能解決,沒想到吃完止吐藥不久,黃四仍然嘔吐並把膽汁都吐出來了,C醫師緊急給黃四打了止吐針,才逐漸緩和黃四嘔吐的現象。到了傍晚,C醫師要求黃四可以回家休息了,可是黃四仍然覺得身體非常不舒服,於是出院後,仍再掛同一家醫院的夜間門診,希望醫師能安排住院,可是門診醫師D也未注意B醫師的檢查報告,即根據前面A、C醫師的病歷記載,認定是感冒引起頭痛,不必住院治療,黃四雖然堅持希望能住院觀察,但D醫師以醫院細菌很多,容易感染
    加重病情為由,要黃四回家休息,沒想到黃四回家後當天晚上突然暴斃死亡,家屬警覺地請救護車送到別家醫院,到院前黃四已無生命跡象,家屬報告前來相驗屍體的檢察官,檢察官緊急將X醫院病歷扣留,轉請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,鑑定結果認定A、C、D三名醫師執行職務時,顯有醫療疏失。
  • 徐立信律師解答:
    由於家屬在黃四生命垂危時,將黃四送至其他醫院,經檢察官查扣黃四在X醫院的病歷資料後,送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鑑定委員會認定X醫院的A、C、D醫師均有缺失。醫療糾紛案例中,病人因對於醫事技術並不熟悉,因此時常造成病患趨於弱勢地位,且醫師與病患認知常有所誤解或歧見,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可先向縣府衛生局出申訴,由縣府衛生局召集醫院、醫師及家屬病患就醫療過程是否有疏失進行檢討,但建議讀者在申訴前,先向醫療機構影印病歷資料,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:「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,提供病歷複製本,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,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」,病患有權要求複製病歷,以保全對於自己有利的證據,如果醫師竄改病歷不僅違反醫療法,也涉及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。
    在本案例中,由於B醫師的檢驗報告被保全查扣,才得以有證據來認定A、C、D醫師於執行醫療業務時,顯然有疏於救護與照顧病患的過失,此時產生民、刑事的責任歸屬問題,在刑責方面:A、C、D醫師涉及業務過失致死刑責,依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: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,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    在民事方面:A、C、D醫師執行業務有過失,不法侵害黃四生命權益,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: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,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且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,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另依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: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被害人之父、母、子、女及配偶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。此外,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: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因此某醫院因僱用A、C、D醫師執行醫療業務,所造成黃四死亡之損害,應
    與A、C、D醫師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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