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場園區發展條例》設航空城 桃園高雄有資格 列印 E-mail

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「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」,明定航空城內自由港區面積為卅公頃以上,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市政府,須向主管機關交通部申請。桃園與高雄符合設置航空城條件。

交通部長毛治國在立法院初審時表示,未來包括機場園區及航空城,將吸納飯店、貨運物流、會展、購物中心、加工等上下游產業進駐,預計至少帶進上千億元投資額及創造上千個工作機會。

為提升機場運作效率,條文明定設「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」,負責機場開發、營運、管理等事宜。

條例也訂定「回饋地方條款」,機場公司要提撥盈餘的百分之十八給園區所在地的縣市政府。

條文明定園區內的自由港區事業,應僱用百分之三具原住民身分者;自由港區事業聘僱外國人的招募條件、依就業服務法等現行規定辦理,服務業不得僱用外勞及陸勞。

租稅優惠部分,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,委託園區內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,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,並將營利事業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,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陳根德表示,未來以機場為核心,中心區域為「機場專用區」,主要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機場範圍,機場專用區外則是自由貿易港區的「國際機場園區」,廠商可依需要申請加入。「航空城」位於最外圍,為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的各類商業、加工製造、會議展覽、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區域。

交通部將在民國九十九年成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公司,在「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」立法後,交通部將在三個月內完成「國際機場園區公司設置條例」草案送立院審查。

【記者蔡惠萍/台北報導】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」,也讓名列馬總統競選政見「愛台十二建設」首位的桃園航空城有了立法依據,民航局預計明年底成立國營機場公司,透過公司化的活化經營及排除相關法規限制,增加航空城的招商誘因。